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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少年的你,长三角示范区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2022年6月1日上午,上海青浦法院、浙江嘉善法院、苏州吴江法院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共同举办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法院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暨审判研讨会。



三地法院联合发布了《涉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及变更抚养关系、撤销监护权、残障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等方面,体现了法院充分发挥树立行为准则、提供价值引领、弘扬家庭美德、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职能,引导家长切实履行父母职责,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上海青浦法院三起案例入选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十大典型案例

充分诠释以柔性的家事审判理念

专业化的审判工作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父亲侵害非婚生子女权益

被撤销监护权

李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二人的女儿小诺出生后第六天,李某得知小诺出生的消息,赶至王某住处。因担心婚外情生育子女会影响其家庭和事业,心生愤怒,李某欲杀害小诺,并在与王某争执过程中致小诺受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小诺的母亲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对李某的犯罪事实已经确认,李某对女儿小诺实施故意杀害行为,其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更对小诺的身心健康及今后成长均造成不利影响。李某已经不再适于担任小诺的监护人。故对申请人王某要求撤销李某为小诺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形成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对有血缘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生父应当尽到监护人职责。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方面彰显出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虐待伤害未成年人尤其是非婚生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另一方面,避免造成对儿童的二次伤害,剥夺孩子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为孩子营造一个更加健康的成长环境才是终极目标。虽然剥夺其监护权,但并不因此免除其抚养义务,法院同时判令其支付抚养费,全方面撑好儿童权益的保护伞。


父母离婚拒养抑郁症儿子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邹某与朱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虽然朱某智力存在缺陷,但二人相处感情较好,后双方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因朱某身体有基础疾病造成婚生子患有先天性神经系统疾病,婚生子经医院检查确诊患有抑郁症。婚生子四岁时邹某起诉离婚,并提出婚生子与朱某共同生活的诉请。邹某向法院陈述孩子以前一直是跟随女方生活,由外公外婆帮忙照顾,孩子跟随女方比较好。被告朱某陈述自己本身就存在智力缺陷,而且现在外公、外婆年纪较大,没有能力养育孩子。双方均坚决不要婚生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脱。审理中,法官全面摸清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将本案的处理思路从判决引向调解。因朱某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法官为尊重其本人意愿与朱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朱某父亲进行多次沟通,又对邹某进行了多次谈话,转变了邹某拒绝抚养孩子的态度,邹某最终在法官的教育沟通下愿意抚养孩子,朱某的父母也承诺愿意帮助邹某一起抚养孩子,经本院调解婚生子随邹某共同生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典型意义

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后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并没有结束,尤其是对于特殊儿童,应该在孩子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照,更好的保护其的权益,给予更多的关爱,更应该注重通过调解、庭外教育等方式化解矛盾,使孩子能在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下更好的成长。


藏匿未成年子女阻碍他方抚养包某与张某起诉变更抚养权案


基本案情

包某与张某于2018年1月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儿由包某抚养,2018年3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2018年11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通过法院确认女儿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审理中包某也向法院主张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该案后经法官多番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双方共同抚养,张某和包某按照每人15日的方式轮流抚养女儿,该案以调解结案。两年后因张某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女儿抚养事宜,并将女儿带至外省市藏匿起来,包某再次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女儿的抚养权归包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多次违反民事调解书约定未按时将女儿交给包某并藏匿女儿行踪,对包某及女儿都造成了严重伤害。继续采取原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轮流抚养方式确实对婚生女的生活稳定及健康成长不利。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诚信度及居住条件、教育条件、生活状态等因素,为减少原、被告的婚姻问题以及对抚养权的争夺给孩子造成的影响,依法判决婚生女随包某共同生活。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由于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有别、未成年人需求迥异等因素,如何在情、理、法之间仔细拿捏、精准权衡,作出最优化的裁决,存在诸多难点。对于当事人不能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对子女抚养照顾义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行为性质,对其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相应制裁,并对其主张或者抗辩不予支持。在作出变更抚养权决定时应考虑父母品行、抚养意愿以及与子女亲厚程度、抚养能力、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等,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撰稿 | 张舒茜 徐 慧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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